我们需要一种以开放与分享为特征的整体法律框架,在行政法领域实现从行政管制法到行政治理法的转变。
这一方面是因为保护这个词包含了各种微妙语感,同时这也与该观点在德国是从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属性之一的方面来加以讨论有关。相对于以上观点,另一种观点主张以国家与被害人、加害人的关系,即国家与市民的关系为着眼点,以国家为对象人适用基本权利规范。
就此范围而言,保护义务构成论必须强调的是,为了在某种特定价值的社会共识面前基本权利不被不当地压缩,必须为私人间适用的判断结构设置框架。这样观点也许有些极端,但是感觉上似乎也接近正确。事实上,笔者也对于基本权利规范不仅仅约束国家,同时也约束市民的共生规范抱有共鸣[17]。该观点认为,在此要适用的是国家必须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他人侵害这一内容的基本权利规范。或者说,私法,特别是民法,是拥有几千年历史的法,是已经拥有非常完整体系的独立的现实的法。
同民法学にぉける《公序良俗》論の憲法学的検讨,东海大学行动科学研究五○号六三页(一九九八年),尤其是六六页以下·六九页以下。第一,由国家承担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对于宪法来说真的是异质的东西吗?笔者推测,至今为止,宪法学界根深蒂固地存在着以下的思想,即国家常常是侵害个人基本权利的危险存在物。对于这些较为特殊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实践中公民、组织针对这些文件提出审查建议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监督上还存在薄弱环节。
各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工作。例如,从2011年至2013年,按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要求,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工作。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条款明确规定了不同位阶法律规则的效力等级以及备案审查。
四是围绕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认真做好专项工作。二是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研究探索适当吸收专家学者、相关利害方参与审查建议的听证、论证工作,扩大公众参与度。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制一般有司法机关监督、立法机关监督和专门设立的宪法监督机关的监督。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注重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在监督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方面的重要作用。在317个地级市、自治州中,只有160个设立了专门机构,140个配备了专职人员。
在过去的工作中,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也较少进行反馈,导致建议人和社会公众对备案审查制度产生一定误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基本建立,但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积累经验并加以完善。来源: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2015年6月。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国情,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相契合。二是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同时,围绕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情况,有重点地对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等开展主动审查。除法规、司法解释外,建议抓紧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适时将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省级人大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赋予公民、组织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权,并在修改监督法以及有关工作程序时予以明确。
备案审查工作担负着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重任,意义重大。一是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根据法律规定,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通过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备案审查,纠正或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规和条例,从而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一是积极开展法规、司法解释主动审查。在地方层面,据了解,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均设立了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
可考虑在坚持现有工作体制的前提下,建立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参与的备案审查工作协调机构,具体业务工作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更好地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审查研究过程中,缺少听证、论证机制,公众参与程度较低,不同系统间备案审查工作的协调联动还有待加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除法制工作机构外,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审查职能,建议由专门委员会对报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可进行共同研究。四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强化备案审查工作职责,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将备案工作与审查工作进行整合,转变备案与审查分属不同部门的状况。根据中央精神,有必要从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两方面着手,抓紧研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职责。有关备案审查的工作程序,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都比较原则,主动审查的程序、审查建议的办理程序,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这些都为破解难题、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深入发展指明了方向。
进入专题: 备案审查制度 宪法监督 。考虑到多年来社会上对司法解释超越权限的意见,监督法特别规定了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
此外,还存在一些影响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是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另外,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备案审查机构的设置层级偏低,与其承担的违宪违法审查职责不协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就是重要的方式。这是在人大机关内部第一个以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合宪性与合法性为职责的部门。
四、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不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内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对于审查研究中发现的明显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常委会领导批示精神,积极与制定机关沟通协商,推动妥善解决。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针对备案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强化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工作之间的协作配合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进行反馈的工作办法》,建立公民、组织审查建议反馈工作机制。五是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来源: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2015年6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就是重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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